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学院决定从2011年起对教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新标准发放,即每月20元(父母双方各承担1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由于2010年学院教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至今未发放,现按老标准予以补发(见附表一)。现将2010年、2011年教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表公布如下,以便教职工核对。以上两项费用于10月份直接发放至教职工建行卡,请注意查收。
附表一: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表
附表二:2011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表(新标准)
特此通知
院工会
201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