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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简称“女工委”,下同)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女工委是在院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女工委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进行干预、制止。

第四条  院女工委参与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女教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院女工委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全国一流示范高职院校建功立业。

第六条  院女工委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七条  院女工委不断加强与兄弟高校妇女组织的交流活动,增进友谊,提高和促进学院女教职工工作水平,增强女工委的凝聚力。

第八条  院女工委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九条  院女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  为了方便开展妇女工作,本着效能和精简的原则,经院党委同意,本届妇委会和女工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工作格局,即妇委会和女工委合二为一的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女工委。

 

 

 

                     中国教育工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发稿:宦集体 审核:宦集体 发布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