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六条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学校教代会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是怎样的?
答:早在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的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
3.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则是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地方。办好一所学校,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全校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和教师法对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建设的需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基础的工作要从基层做起,重视和加强民主建设。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谈到扩大基层民主时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4.怎样理解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鉴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涵盖了学校各个层次的教职工。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里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诸如会议、提案、表决、培训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有纵横交错的组织体系,如校、院(系)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以及工作机构等。
(4)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原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专门颁布了教代会法规。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学校教代会制度从试点到普及,经过了十多年时间,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与学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将其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当之无愧。当然,这并不意味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唯一形式。教代会可以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互补充。
5.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6.如何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规定了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师在教代会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教职工代表构成中,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60%以上,二是大会主席团中教师应占多数;三是教代会中心议题,大多数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
教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主体地位,是与其在学校中的办学和育人主体作用密切相关的。
7.教代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充分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各方面应当执行,任何人或组织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
(2)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方式,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人数。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
(3)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代表可以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代表应该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各方面起积极带头作用,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
8.学校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履行职权是教代会工作的重点。检验教代会工作是否有成效,主要看四项职权落实情况。四项职权应当全面落实,缺一不可。但这不是说,每次大会四项职权都得涉及到。有的职权的履行可能暂时有困难,学校各方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尽快做到全面落实四项职权。
9.学校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包括哪些方面?
答: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校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10.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答: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11.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决定权?
答: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教代会行使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决定权,主要通过立规建章来实现。例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办法、细则等。具体分房工作则由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分房规章组织实施,教代会依照规章进行监督。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2.代表的任期是多少?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指什么?
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考虑到许多学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同步召开,而工代会代表的任期规定是3—5年,教代会代表的任期也以3—5年为宜。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一个学校,应当明确规定其教代会代表的任期是几年,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以避免换届的随意性。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13.代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代表素质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这是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但是,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具有相当的素质。选举代表时,对代表素质要求,应大力宣传,以便把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职工选为代表,保证教代会的质量。代表应具备哪些素质呢?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14.怎样选举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可由学校工会组织实施。学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选举单位。高等学校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选举。人数较多的部门,也可再把代表名额分到组室进行选举。普教系统学校,以组室为选举单位。选举时,先产生候选人,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会议需有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工会小组)负责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举票等),送学校工会。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实行代表合一的学校,选举前应向教职工说明。
15.怎样组成代表团(组)?
答: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多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进行。代表选出后,应组成代表团(组),由代表民主选举代表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代表团(组)一般以校属二级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也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组建。许多高等学校选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组)长,这有利于工会工作与民主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代表合一的学校,应明确代表团(组)也实行合一。
16.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教职工代表团(组)长是校内各部门教职工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全体代表选举代表团(组)长。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工作职责是:
(1)教代会召开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部门代表活动;
(2)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部门代表活动;
(3)参加学校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4)参加本部门党政有关会议;
(5)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1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答: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相国家的法律、法规;
(2)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5)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18.怎样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答;教代会选出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此项工作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临时机构)或学校工会负责进行。审查内容是;一看选出的代表是不是本校在编教职工;二看选出的代表是否享有公民权利;三看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比如,选举时是否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出席,得票数是否超过应到教职工的半数;四看在选举过程中有没有不正当的行为。经审查上述各项都没有问题的,应认定其代表资格;上述四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其代表资格就不能认定。
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校工会,在换届后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书面报告中,还应包括本届代表产生的过程、代表的构成(如性别、年龄、职务等)等方面的内容。书面报告连同代表名册要立卷归档
19.为什么要培训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是由学校各单位经过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他们总体素质是好的,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教职工代表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些代表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少必要的认识,对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等了解不多,对教代会的议事程序不够熟悉,等等。以致于出现代表责任感不够强烈,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加上民主管理工作政策性和理论性都比较强,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因此,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
20.怎样培训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培训是教代会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内容,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当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为开好教代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训时,要联系学校及教职工的实际,对代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同时,组织代表学习民主管理知识以及组织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增加感性认识。
(2)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培训对象上,既要面向全体代表,又要面向骨干代表。对全体代表的培训应当制度化,每年一次,放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夕进行。培训内容侧重于教代会基础知识,如教代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当好代表等。对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等骨干代表培训,则应有针对性,突出实用性,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训时间安排上可灵活机动。
(3)专题培训。专题培训即“一事一训”。可根据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如教代会议题涉及聘用合同制,可以组织代表学习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等,帮助代表提高认识,明确做法,更好地参与这项改革。
21.教职工代表人数出现缺额怎么办?
答:教职工代表人数出现缺额主要有两种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一种情况是,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由于工作需要办理手续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应当自行停止。由此而造成的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及时增补。
第二种情况是,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
2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撤)换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3)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4)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和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组)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23.补选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哪些民主程序?
答:教职工代表因离职、退休、调离本校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可以经过补选补足缺额。补选代表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先由代表团(组)写一份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和理由,经校工会委员会认可后,在原选区内,按选举教职工代表的民主程序补选。补选结果报校工会。由校工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24.哪些人可以作为列席代表?
答:召开教代会,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会议的需要,邀请一些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应为学校某些方面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人员。如不是正式代表的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校民主党派负责人等。如有需要,也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多,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25.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由谁承担?
答: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会委员会为主,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另一种是成立专门筹备组织,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挂帅,校工会以及校党组织、校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党、政有关职能部门通常是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筹备工作中起主要作用,并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