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1、高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高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答:1979年,中国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年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此后,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3、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代会是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地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
4、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还设有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团等组织体系。定期召开执委会会议,主任工作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和教代会执委会成员与代表团团长联系会议。
4)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二十多年来,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5、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6、学校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履行职权是教代会工作的重点。检验教代会工作是否成效,主要看四项职权落实情况。四项职权应当全面落实,缺一不可。学校各方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尽快做到全面落实四项职权。
7、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原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8、我校教代会领导机构情况如何?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各方面人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半数以上。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代表大会开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等;
(二)组织和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
(三)在教代会闭幕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四)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代表组的活动;
(五)对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和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学校各级干部的评议;
(七)处理教代会其它有关事务。
9、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院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我院关于教代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教代会各项工作。十多年来,我院教代会与工会工作一直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