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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知识(三)
 

 一、什么是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二、什么是工会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三、哪些人能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即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只要是工人阶级成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有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四、教代会的地位及特点

    教代会做出的决定对教职工和学校行政均有约束力。教代会行使的权力,是依法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民主权利,不是行使行政权力,也不是学校的权力机关。既不同于咨询机构,也不同于权力机构,而是在民主管理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机构。

    (一)教代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代表性的民主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来自各个方面,代表和反映不同层次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教代会制度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是其他民主形式无法比拟的。

    (二)教代会是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的权力机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教代会对学校重大决策有审议建议权;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有审议通过权;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和任免建议权。

    (三)教代会不是咨询机构。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有关方面,包括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教代会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建立起来的一种学校管理体制、一种政治制度。当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照此办理,无一例外。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法律赋予教代会的职权,当然有其权威性的约束力。

    (四)教代会不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教代会虽然是具有权威性的权力机构,但它不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工字[1985]4号,以下简称《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是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它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一定权力,并不是行使学校的一切权利和行使最高决策权。教代会行使的审议建议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也只是在民主管理范围内的一种参政议政权,而不是最高决策权。

    (五)教代会有一套经济活动的组织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民主程序。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不仅在开会期间能够进行民主管理,而且闭会期间要组织代表进行检查咨询、民主监督等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同时通过常设组织机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畅通日常民主管理渠道,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会的地位、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国家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机关。工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参与、合作、协商和相互支持的关系。工会通过依法行使参与权、交涉权和监督权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民主参与企事业管理,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俏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会通过依法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以展现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六、教代会与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与者。教代会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七、教代会的四项职权

    根据《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的四项职权是: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其职权范围是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校长必须向教代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校长报告经教代会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须作重大修改,应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二)审议通过权:其职权范围是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励办法、创收基金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其职权范围是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和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其职权范围是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八、工会的四项职能和基本职责

    工会的四项职能是指: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九、教代会在学校中的任务

    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学校行政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任务和学校管理的任务,从总的目标上讲是一致的。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十、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从各单位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凡是在职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思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十一、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素质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素质可概括为:能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大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和带头落实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十二、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以下权利:

    1)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根据《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十三、教职工代表的作用

    (一)教职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代会与教职工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教职工代表把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大会上,通过代表们的广泛深入讨论,形成统一的决议和决定。另一方面又将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传达贯彻到教职工群众中去,变成群众的行动,进而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目的。

    (二)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

    发挥教代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工代表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评议监督干部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肯的对领导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教代会代表要关心学校全局、关心教育、教学工作;关心党的方针、政策及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把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监督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批评不贯彻决议的错误行为。

    (三)教职工代表的组织作用

    教职工代表既是民主管理的参加者,也是组织者和领导者,不论是哪级民主管理工作,教职工代表都承担着组织任务。教代会主席团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构,也都要以教职工为主体,由教职工代表主持工作。教代会开展的质询活动、评议活动、检查活动等,也都是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的。

    ()教代会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

    教职工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是代表群众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这些代表能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有无私奉献精神,也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思想业务素质,是受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在工作中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意志,能给群众起模范带头作用。

    十四、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设;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发稿:宦集体 审核:宦集体 发布日期:2010-12-19